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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税主体征收权有哪些
释义
    征税主体有征纳规范制定权、税收计划权、税款征收权、税收管理权、税收检查权、获取信息和协助权、征税强制权、税收处罚权、争议裁决权、税收指导权。
    (1)征纳规范制定权。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制定税收征纳行政法规、规章、决定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2)税收计划权。是指征税机关有权确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所要实现的国家税收收入目标的权力。
    (3)税款征收权。税款征收权又叫征税处理权、征税形成权,是指征税主体依法对具体的税款征收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
    (4)税收管理权。这是为了保证具体的税款征纳活动的顺利实现,而由法律规定的征税机关进行的税收基础性管理活动的权力,它具有基础性、广泛性、与税款征缴间接性等特点。
    (5)税收检查权。它是为了保证征税决定的作出和税收征管目标的实现,而依法对纳税人等遵守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调查、检查、审计和监督活动的权力。
    (6)获取信息和协助权。是指征税主体有权从纳税主体、其他组织和个人获得与纳税有关的信息,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征税协助。
    (7)征税强制权。是指征税机关为了预防税收违法行为,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而依法对纳税主体实施强制手段的权力,它包括采取预防性的税收保全措施和执行性的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
    (8)税收处罚权。是指征税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规范行为给予制裁的权力。与征税强制权一样,对征税处罚权的行使也要加以规范、控制,这主要涉及到税收处罚权的主体、程序、与刑事制裁的关系等问题。
    (9)争议裁决权。是指征税机关对发生在征纳主体之间的争议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力。这是一项准司法性质的权力,它对于处理技术性、专业性、反复大量发生的税收争议有重要作用。
    (10)税收指导权。是指征税机关通过发布政策文件、纲要、指南或通过直接向纳税主体提供建议、劝告、咨询等,以引导纳税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新的征税职权形式。
    征税权也称课税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开征、停征税收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管理税收事务的权利与权力的总称。
    征税职权是征税主体依法拥有的执行税法,对税收征纳事务进行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是国家征税权的转化形式,具有法定性、权力服从性、专属性、优益性、不可处分性等特征。征税职权的内容是指征税职权所包含的具体权能,它是征税职权运作的具体形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_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_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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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