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
释义 | 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如下:农民集体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如果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承包经营权,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承包地收回的最新规定 承包地收回的最新规定: 1.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不得调整承包地; 2.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二、非本村集体成员是否有权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也可以承包经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 在一些人少地多的地方以及非农产业比较发达的城市郊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足够的资金、技术、劳动力承包全部土地,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经营“四荒”等其他土地;从充分利用资源的角度看,“四荒”土地的长期闲置也会造成巨大的浪费。因此,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相应的资金、技术及劳动力的情况下,应当允许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或单位承包“四荒”土地,但为了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发包方在发包之前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四荒”土地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由于“四荒”土地资源往往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是他们的财产,在某些地方还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应当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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