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迁户口需要户主签字吗? |
释义 | 您好,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如果您在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相关手续之后,有迁出户口的需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即可,应当并不一定需要户主本人签字。另外,双方离婚后,并不一定需要迁出户口,在这一方面我国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如果双方另有约定或为实际生活需要的,可以由本人申请迁出。但具体细则可能各个地方都稍有不同,建议您及时咨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以便获得一手信息。如果当地户口登记机关需要户主配合签字申请迁出,您可以要求前配偶配合您办理申请手续,前配偶拒不配合的,建议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