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应到车辆管理机关注册、办证和砸钢印。 (2)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的车闸、车铃,必须保持有效;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3)须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各种规定。 (4)车辆、行人须各行其道,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当需要借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通行时,应当让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或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优先通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则要靠右边行驶,但不能紧靠右边的行人。 (5)醉酒的人不准驾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7)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8)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的行驶。 (9)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10)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11)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12)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13)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 (14)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15)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允许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必须注意避让往来行人。 (16)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行经渡口时,必须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 (17)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必须停车查明水情,确认安全后,再低速通过。 (18)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行经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