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公房拆迁补偿标准的情况如何? |
释义 | 公房不能继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被安置后可以获得补偿。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时通常支付一定金额作为买断承租人权利的对价。有权分割售后公房动迁补偿款的人员包括产权人及其他动迁协议确定享有补偿款分割请求权的人员。上海法院承认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的产权人资格。 法律分析 1、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3、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4、有权分割售后公房动迁补偿款的人员有权参加售后公房动拆迁货币补偿款分割的人员,包括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及其他动迁协议中确定享有动迁补偿款分割请求权的人员。所谓“售后公房的产权人”,一般是指售后公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人员;及按照“九四”方案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因为上海市“九四”购房方案实施时产权证上只能登记一人名字,“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因政策的限制就不能将自己的名字全部登记在产权证上。上海法院考虑到上述历史原因,司法实践中并不否认“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的产权人资格。所谓“其他动迁协议中确定享有动迁补偿款分割请求权的人员”,是指售后公房在动迁过程中,动迁各方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政策规定,考虑动迁户的实际情况,经协商确定可以享受一定动拆迁优惠待遇的人员,包括产权人的配偶及户籍在售后公房内的其他人员等。 结语 公房作为国家财产,不可被继承为私人财产。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租赁房屋需解除租赁关系或进行安置,被拆迁人应获得补偿。根据法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在解除租赁关系时,出租人通常需向承租人支付金钱作为承租人居住权的对价。参与分割售后公房补偿款的人员包括产权人及其他协议中确定享有补偿款分割请求权的人员。上述规定充分保障了公房拆迁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裁决的依据、理由;(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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