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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质量事故是如何分级的
释义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性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的特点
    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适用性。即功能,是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等。
    (2)耐久性。即寿命,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3)安全性。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5)经济性。是指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
    (6)与环境的协调性。是指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协调以及与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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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