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庭审笔录书记员要签字。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