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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区别
释义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关于合伙人制度协议书有何规定的信息,由上可知,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的时候,要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书应该包括合伙经营范围、合伙期限、入伙、退伙与出资等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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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0: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