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查阅权需严格依法进行并承担相应义务 |
释义 | 除《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股东行使查阅权做出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也对股东行使查阅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明确规定股东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一是股东身份限制。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及十条之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和诉讼过程中必须具有股东身份,否则将驳回起诉;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证明其股东身份或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二是目的正当性限制。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之规定,股东起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要正当理由,如果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其查阅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三是上诉权利限制。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之规定,股东对于法院做出的准予查阅的裁定和因不符合查阅规定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不享有上诉权;四是合理费用自负。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之规定,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股东自己承担,拒绝承担相关费用的,法院应驳回起诉;五是保密义务。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之规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情简介:济源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系从2001年改制而来,主营工程设计、监理等业务。由于董事长一股独大,公司成立6年来没有向股东透露过详细的财务信息,同时也未召开过正式的股东会。股东如果提出对公司经营状况了解的要求,该董事长就以原出资价收购股份相胁。拥有该公司股权5%股份的翟-霞(化名)在无法了解公司真实情况下,向该公司董事长及公司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遭拒,遂诉至法院,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经法院依法审理,支持了翟-霞的全部诉请。但在济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就如何执行、执行的范围产生了分歧。律师解答:这是一起典型的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其分别由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不直接营运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决策,以维护股东的终极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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