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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春市哺乳假规定
释义
    一、长春市哺乳假规定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哺乳期工资计算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3.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4.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5.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6.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7.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8.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哺乳假期是国家规定的女性应有的福利,一般来说会有1年的哺乳假,同时如果有需要,在上班后,可以申请不少于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些都是对于女性的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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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3: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