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能否突破地域界限进行执法? |
释义 | 异地公安机关在办理需要协作的刑事案件时,应按法律规定制作办案协作函件,并由协作地公安机关配合。协作地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的请求后,应指定主管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 可以,但应当依法制作办案协作函件,由协作地公安机关配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拓展延伸 跨地域执法:交警能否在不同地区执行职责?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交警的执法权限通常限定于特定地域。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流动性的增加,有人开始质疑交警是否能够突破地域界限进行执法。对于这个问题,答案并不简单。一方面,交警的执法职责主要集中在本地区,他们熟悉当地的道路交通情况和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出行范围也逐渐扩大,跨地域执法能够更好地应对跨区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因此,交警能否突破地域界限进行执法,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管理、资源等多方面的因素,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高效性和便利性。 结语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跨地域刑事案件时,应依法制作办案协作函件,由协作地公安机关配合。当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的请求后,应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刑事案件的协作办理能够依法进行,维护司法公正。此外,在交警执法方面,是否能够突破地域界限进行执法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高效性和便利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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