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自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开始扣留肇事嫌疑车辆,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鉴定时间最长三十日,最长不得超六十日。因此,暂扣车辆的期间,最长不得超六十八日。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