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均为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因此,根据“谁丢失、谁挂失”的原则,应由丢失的发票保管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