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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新审视股东资格设定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包括:1、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2、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解除该股东资格的决议。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出资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公司可根据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如果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其请求。
    法律分析
    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
    1、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2、召开股东会,并经过股东表决,通过了解除该股东资格的决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股东资格终止的限定条件
    股东资格终止的限定条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失去其在公司中作为股东的地位和权益的条件。这些条件通常是在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常见的限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的违约行为、未履行股东责任、丧失资格要求、不履行股东义务等。当股东触发这些限定条件时,公司有权解除其股东资格,这可能导致股东失去投票权、股息分配权以及其他与股东地位相关的权益。因此,限定条件的存在对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和股东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包括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并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此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限定条件的存在对于维护公司稳定和保护股东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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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0:4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