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对弃管小区的政策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以解决现实问题和复杂矛盾为导向,尽快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为小区规范化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大弃管小区的投入力度。人员方面:配齐配强住建局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力量;采取上级或同级各部门机关干部到街道挂职、任职,社区聘任专门人员(为其提供五险一金)等方式,弥补街道、社区人员不足难题。资金方面:市政府列入预算,每年拿出固定资金用于支持弃管小区改造和管理。 三、因地制宜,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是长效管理机制落到实处。一是实行物业管理招标模式。对“弃管楼”实行招标制或委托管理,可以打破小区界限,实行市场运作,投资实行多元化;二是探索群众资管模式。对无法组件物业管理的“弃管楼”,可在社区组织下,有社区主任、管片民警、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三是实行街道、社区管理模式。街道、社区采用市场化方式,引进一家或几家物业服务公司,对弃管小区保洁、保安、绿化等工作实行代管。同时,强化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监管和约束,严格审查资质、建立信用档案,防止其不作为或乱作为,形成长效、科学的管理机制。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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