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五十二条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级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 未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过20ml的指甲油、去光剂、染法剂。不超过100ml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 600ml的摩丝、发酵、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律规规定的持***证明佩带的***支***。 4.初生雏20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