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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什么重要意义
释义
    第一,要加强对改革的顶层设计,把改革的顶层设计与完善立法的决策有机衔接起来。在确定改革方案的时候,要与需要修改的法律同步研究。
    第二,在改革中需要调整法律的,要先修改法律再启动改革,不能以改革为名,破坏现行法律,损害法律权威。
    第三,一些改革举措,需要突破现行法律,但是修改现行法律条件又不具备,需要试行一些改革举措为修改法律积累经验、创建条件的,要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权有关部门启动改革或者试行改革。比如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部分城市试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就是一个例证。
    第四,一些不涉及法律调整的改革,比如工作机制的改革,鼓励地方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
    一、涉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侵权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的索赔权。这一规定吸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内容,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公法性质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者赔偿责任,是民法典的重大突破,体现了民法典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回应,也是民法典“绿色化”、贯彻生态文明理念的成果。
    但是,生态环境损害是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损害,具有很强的“公法”属性,应当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等公法规范的调整范畴,而民法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仍以“私法自治”为特质,民法典第二条也明确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民法典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做出规定后,民法典与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关系如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如何适用私法自治的相关规则?比如,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否由原告处分索赔权,能否让渡、放弃索赔金额等,如果直接适用民事规则处分公共的生态环境利益,将带来公众利益的损害,因此,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通过立法或司法的解释予以明确。
    二、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要注意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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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