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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辨别嫌疑人照片是否为立案证据
释义
    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中辨认笔录的审查与排除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规定了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其他类似对象中、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给辨认人暗示或指认嫌疑、无法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等。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对于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嫌疑人照片辨识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嫌疑人照片辨识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是一种利用先进的图像识别和比对算法,通过对照片中的嫌疑人特征进行分析和比对,以确定其身份或与其他案件的关联性。这项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可以帮助警方快速准确地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提高破案效率。其次,通过对不同案件中的嫌疑人照片进行比对,可以发现潜在的串案线索,帮助侦破更多犯罪。此外,嫌疑人照片辨识技术还可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侦查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总之,这项技术的应用为刑事侦查提供了一种高效、精准的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了辨认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嫌疑人照片辨识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为提高破案效率、发现串案线索、减少人为因素干扰提供了一种高效、精准的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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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3: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