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障房的申请条件如下: 1、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6、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和收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金融机构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提供金融支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保障性住房融资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