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派出所办案时间是有限制的,比如说对于派出所来进行相关的 传唤 类型的办案手续的话,是不能够超过12个小时的,当然对于一些特殊的案情比较复杂的状况之下是可以延长12小时,但是总归来说是不能够超过24个小时进行办理。传唤、 拘传 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 逮捕 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