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恢复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信用 |
释义 | 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公司的法人资格立即消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仍然存在并可进行诉讼活动,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将公司和清算义务人一同起诉,要求公司承担全部债务,清算义务人只需承担清算责任,除非有恶意,否则不能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全部债务,以遵循有限责任原则。 法律分析 吊销营业执照,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公司实施的一种严厉的处罚措施,通常导致公司的终止。但是,是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的立即消灭,在这个问题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不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经[2000]23号函和法经[2000]24号函均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更为合理的,更有利于防止公司恶意逃债,从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在公司的债权人将公司作为被告牵涉到民事诉讼中去的情况下,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两个复函的指导意见,不仅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且债权人还可以将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追加到诉讼中去,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其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此种诉讼中,债权人可以基于双方之间的特定合同关系要求作为被告的公司直接承担全部债务,而对于清算义务人,债权人则只能要求其承担清算义务,对其清偿债务,如果公司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除非清算义务人主观上有恶意,债权人不能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否则将违背公司法最基本的原则--有限责任原则。 结语 吊销营业执照是一项严厉的惩罚措施,其对公司的影响及法人资格的终止问题引起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不同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即使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仍可视为存续并参与诉讼活动。这一观点更为合理,有助于防止公司恶意逃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将公司及清算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追加到诉讼中,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对于清算义务人,债权人只能要求其承担清算义务,而非全部债务,除非清算义务人存在恶意行为,否则应遵循有限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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