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管理部门如何界定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申请? |
释义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受理裁决申请的情形包括: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非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已灭失的房屋以及其他法律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拆迁管理部门如何判定拒绝房屋拆迁申请的依据? 拆迁管理部门在判定拒绝房屋拆迁申请时,通常会依据一系列依据来做出决策。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城市规划法、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来确定拆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是考虑房屋是否具备拆迁条件,如是否属于拆迁范围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三是评估拆迁对周边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影响,例如是否影响交通、环境污染等;四是考虑拆迁后的补偿安置问题,包括合理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措施等。综上所述,拆迁管理部门在判定拒绝房屋拆迁申请时,会综合权衡各种因素,以确保拆迁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结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拒绝房屋拆迁申请时,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考虑拆迁合法性、拆迁条件、环境影响及补偿安置等因素综合判断。这样的决策旨在确保拆迁决策的合法、公正和合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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