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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房属于谁
释义
    法律分析: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能转让,而土地之上的房屋实行房随地走的原则,即土地不能转让的情况下,房子也不享有转让的权利。只要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并且没有其他宅基地的,应当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一、农转非后,还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吗
    我国实行“地随房走”原则,“农转非”人员如果仍对原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产权的,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则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换言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没有权利享有该权益的。因此,从这条规定来看,“农转非”人员由于其户口已经由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自然就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无权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另一方面,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无论该公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是农转非人员,对农村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根据我国“地随房走”原则,如果农转非人员拥有地上房屋所有权,其也相应地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农转非人员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即,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农转非人员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则其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会归于消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文件中也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二、集体土地能开宅基地证明吗
    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包括宅基地使用证,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两者可以相互代替,但在涉及转让等方面时,两者是有所区别的,不能相互代替。
    广义上讲,集体土地使用证就是宅基地使用证。国家最新要求是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取代原来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农转非以前的宅基地还有使用权吗
    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限定为农村集体成员,一般为无偿分配,属于福利建设用地。“农转非”后即为脱离集体经济组织,不再是集体成员,因而也不能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但是原宅基地上有房屋,依然会保留其房屋财产权,并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允许房屋权利人继续使用该宅基地,等房屋自然灭失后则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失。期间房屋权利人不得申请修建修补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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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