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86年合同制工人是否视同缴费? |
释义 | 1986年9月30日以后招工的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缴费规定:招工之月起应缴纳保险费,无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0月以前的有效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退伍士兵、下乡知识青年招录为合同制职工,军龄、下乡期间视作缴费年限。临时工转合同制职工,按规定接续前工龄视作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需按现工资、比例补缴。 法律分析 1986年9月30日以后招工的合同制工人,自招工之月就应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具有视同缴费年限。而对于1986年10月以前的有效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其中退伍士兵、下乡知识青年招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军龄、下乡期间视作缴费年限。临时工转招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按照规定接续的1986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 拓展延伸 合同制工人的社保缴费政策是否适用于1986年之前的雇佣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制工人的社保缴费政策一般适用于1986年之后的雇佣关系。然而,对于1986年之前的雇佣关系,社保缴费政策的适用性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面,一些法律解释认为,合同制工人在1986年之前的雇佣关系中应被视同缴费,享受相应的社保权益。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1986年之前的雇佣关系不适用于现行的社保缴费政策,因为当时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合同制工人的社保义务。因此,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参考相关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1986年9月30日以后招工的合同制工人,应在招工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而对于1986年10月以前的有效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退伍士兵、下乡知识青年招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军龄、下乡期间被视作缴费年限。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按规定接续的1986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被视作缴费年限。对于1986年10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需要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根据不同情况,需要综合判断并参考相关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