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可以扣留并提取当事人基本养老金清偿债务,但应当余留基本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2年1月30日作出的《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中指出:“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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