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产质押是有形动产,交付质物给质权人,实现方式是折价或拍卖,变卖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无形权利,以证券化债权设质或登记质押移转占有。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地位,行使权利。(1) 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 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 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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