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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职和渎职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作为表现决定了其行为的性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差错属于失误,而将私人利益置于第一位的行为属于渎职;失职源于不作为,而渎职是与履行职务相悖的作为;行为人应对可能导致危害性后果的客观条件负责,未减轻或避免责任的应被视为失职。
    法律分析
    1、行为人主观目的区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由于水平和经验的原因出现差错,是好的动机导致了差的结果。如在改革探索中,在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试验和尝试过程中出现行为与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的不尽协调,造成目标的不能圆满实现,属于失误的范畴。
    把私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履行职务中,为谋求自己和亲友的私利而牺牲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其行为目的与其岗位、职位的要求呈对立状态。在些种目的支配下,发生权钱交易、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是对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褒渎,是坏的动机导致坏的结果,属于渎职性质。
    2、行为人的作为表现区别。失职源于不作为。履行职务中的不作为指国家公务员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在其岗位、职位上应该履行、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而不履行。
    此种不作为具有消极的特征。由于行为人应做、能做,而不做,导致情况的失察,谋划的失策,指挥的失机,造成危害性后果,是严重不负责任情况下的失职。
    渎职是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相悖的作为。处于一定岗位、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行为人超越了法规政策的规定,产生与其必须遵守的法规政策相冲突的行为,就是做了不应做,不允许做的事,是与其应履行义务相反方向的作为。
    由此而导致对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破坏、干扰和消极影响,产生危害性后果,是逆向作为的渎职。
    3、客观条件影响程度区别。有许多可能导致危害性后果的客观条件是显而易见的,是行为人正确地履行所在岗位、职位的义务就可以减轻或避免的,此种情况下,应减轻而未减轻,能避免而未避免,行为人则应承担失职的责任。
    结语
    在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表现上存在明显区别。对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为人而言,由于水平和经验的限制可能会出现差错,这是好的动机导致了差的结果,属于失误。而将私人利益置于第一位,以谋求个人和亲友的私利而牺牲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的行为,其目的与职责要求相对立,属于渎职。失职源于不作为,行为人有义务但不履行,导致危害性后果,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渎职是与履行职务相悖的行为,超越法规政策的限制,破坏、干扰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产生逆向作用的渎职行为。在客观条件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性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未能履行责任,应承担失职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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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4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