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市人才引进政策 |
释义 | 第一条为了积极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解决我市重大工程和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难题,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所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博士生导师或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项技术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急需空白项目的人员;在国内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国外知名专家、学者;我市紧缺或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第三条高层次人才的服务方式 (1)担任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或管理负责人; (2)担任我市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3)担任我市行政管理部辩护人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4)来我市讲学或进行咨询活动; (5)在我市高新技术或新型学科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第四条由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高层次人才实际能力、水平和成果进行考核认定,并出具考核认定书,作为聘任职务、兑现待遇的依据。第五条高层次人才来榕工作,长期定居的可以迁入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短期工作的也可以不迁入户口,并确保来去自由。第六条高层次人才来榕定居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不受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高额的限制,由接收单位分别向市编委、人事局、劳动局提出申请,专项批办。第七条高层次人才来榕定居工作,其配偶和子女的工作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其子女上中小学或入托的,教育部门应予优先安排。第八条高层次人才来榕居工作,其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和本协商从优解决,其住房面积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1.5万元的安家费。第九条高层次人才来榕工作,用人单位要发给生活津贴:学科带头人以及重大科技工程目主持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项技术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急需的空白项目的人员,每月500元;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每月200元;对国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榕工作需要支付工资的,由用人单位和对方共同商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外国专家管理局规定的工资标准,对志愿服务者,用人单位应给予不低于每天100天的补贴。第十条高层次人才来榕工作,可向市科委申请科研经费,经市科委审批后,可获得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2~5万元;第十一条建立引智专项基金。1999年市财政在原有基础上增拨100万元,专门用于招聘高层人才和引进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高科技术项目,对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进行资助、奖励以及用于开展其他与引智有关的工作。第十二条引进国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榕工作,可由用人单位向市引智办立项申请资助国际旅费和部分生活费。引进国外知名专家、学者的项目经论证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申请有偿使用引智专项基金或申请贷款贴息。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酌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向国外市场成功推销福州产品的,按双方协议兑现资金或按税后留利的1%至8%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开发新产品的,可按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3%至6%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自带项目的,可按该项目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10%至12%提取一次性奖金。 (四)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应根据其效益的明显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上述报酬的奖金个人所的税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第十四条允许高层次人才以拥有的高新技术入股,作价总金额最高可为公司注册资本的30%。高层次人才在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2021年福州人才补助政策,福州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分别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补贴(共发放三年)。 二、给予引进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奖励 (一)对经认定纳入我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后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 (二)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 三、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四、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级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给予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和出站留榕博士后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给予出站后继续留榕工作的博士后人员30万元人才奖励,,分三年发放。 六、多渠道筹集酒店式人才公寓 多渠道筹集一千套酒店式人才公寓,提供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住,租赁费用由政府、用人单位、人才各承担三分之一。 七、允许各类园区企业自建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在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安排不低于30%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在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办公生活配套用地内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八、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实行“三不限” 事业单位空余编制优先用于引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急需型人才。招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采取直接面试考核方式进行,可不受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绩效工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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