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下室购买被开发商强制,该怎么办? |
释义 | 开发商强制购买地下室的行为类似于强买强卖或捆绑销售。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可以选择不买。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以及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关于开发商强制购买地下室的处理方式,首先可以向相关机构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这种行为类似于强买强卖或捆绑销售。 2、可以选择不买。 3、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结语 开发商强制购买地下室的处理方式并不合规,公民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向相关机构投诉,也可以选择不购买。消费者有充分选择的余地,包括对商品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的选择,以及自由决定购买或不购买的权利。消费者在法律上享有物权受到侵害时的解决途径,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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