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加独生子女为共有,以后遗产继承是否要公证? |
释义 | 继承公证是遗产继承的方式之一,但与是否独生子女以及房产证加名等无关。房产证上虽然加上了子女的名字并登记为共有,说明该房屋仍然有被继承人的份额,因此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在其去世后,仍然要进行遗产继承。 继承有以下方式: 一、遗嘱继承 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有三种路径: 1、“协商继承”,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公证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公证。 公证法第11条规定,办理继承、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公证事项,属于公民自愿申请公证事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房产共同所有人死亡,其所有部分不当然归其他共有人,应当依法继承。如无遗嘱,应当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继承,即:配偶、父母、子女。独生子女不当然是父母唯一继承人,所以父母去世后,共有房屋的独生子女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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