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
释义 | 一、居间合同国家收费标准 在居间收费标准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居间合同的费用范围,《民法典》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例如: 1、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2、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3、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居间合同中委托人跳单的后果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三、居间合同参照委托合同的适用 对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中介合同当中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1、关于中介人的赔偿规定,有偿的中介合同,因中介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中介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委托人或者中介人可以随时解除中介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中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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