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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的法律特点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2.专业性。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
    3.独立性。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设备装备买卖合同纠纷该怎么处理
    解决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有四种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首先可以通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调解即由民间组织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加以解决,这两种方式是最省事、最简便易行的途径。其次,若无法调解或者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较之向法院起诉来讲有,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的优势。最后就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最重要、最权威、最公正的途径。
    二、申请撤销裁决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申请撤销裁决需要条件如下: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拖欠工程款劳动仲裁
    拖欠工程款纠纷仲裁程序:拖欠工程款的仲裁程序分为受理、组庭、开庭、裁决四个阶段。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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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6:2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