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 |
释义 | (一)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适时对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取消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进一步调整下放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权限。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尽量采取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规划范围。加快制定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各市、县(市、区)要及时制定或调整本地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相关规划,按不低于25%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床位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未制定或未公开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和限制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于每年一季度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医疗资源配置情况。 (三)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科学制定行政区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需要,并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要重点考核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不得将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对新批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按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通过评审的,按配置评审确定的规格先行采购,待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许可。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积极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按照《河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等有关公立医院床位配置指标,在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方,积极推动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支持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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