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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释义
    留置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如下:
    1、概念: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成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一)【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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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