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案件审理工作是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对违纪违法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工作。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是由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性质所决定的,是为了避免因先入为主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对案件的审核,确保参加审理人员秉公执纪,客观公正地审核案件,增强案件审理的权威性。 审理工作既是审查调查工作的继续,也是对审查调查工作审核把关的重要环节。对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理,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条件下,案件审理部门既要审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也要审理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的案件,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审理意见,形成审理报告报请审议。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