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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释义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规定: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3)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2)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3)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1)死亡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二)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三、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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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