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损害结果是否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
释义 | 没有损害结果一般不能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实际的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等。如果并未造成损害的,则一般不属于侵权。 一、共同侵权怎么理解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须具备四个法律特征,一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二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即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三是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四是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共同故意是指数个加害人共同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共同过失是指数个加害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与他人的行为结合造成某种损害而没有预见,导致损害发生的;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 二、共同侵权种类有哪些 可以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主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按照通说,只有实行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而包括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我曾经将其叫做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各自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虽然不具有共同侵权行为主观上的特征,但由于其行为人之间行为的相互结合的关连性,并且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而不可分割,而形成了一个侵权行为,行为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准共同侵权行为。 (四)团伙成员行为 团伙成员,是指团伙组织的成员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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