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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释义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
    5、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
    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是属于建立劳动关系重要的法律依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是延迟的进行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作为劳动者是有权利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劳动法需要大家一起遵守,这样才能维持好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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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4: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