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失业人员领取 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 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 社会保险法 》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 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