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部分报销凭证丢了能够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