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隐名合伙人的权利 1、隐名合伙人的权利是:获得投资权益的权利;知情权;承担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的权利;由名义股东代替其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等。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隐名合伙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所谓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它是合伙的一种特别形式。其中,又存在着一种特殊类型的隐名合伙,即出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约定合伙对特定项目进行投资,由于涉及到合伙的目的范围以及合伙外第三人信赖利益等,在司法实践中更显复杂。 而认定隐名合伙人的标准主要是全体合伙人对隐名出资人是否认同,还有隐名合伙人与名义合伙人是否有签订实际出资协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