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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估价时点与补偿标准的矛盾
释义
    在拆迁过程中,估价时点及其评估价格的有效性是确定的;但拆迁期限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难以确定的。二者如何统一于拆迁过程,并体现出拆迁补偿的市场价值,成为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评估师信息网
    一方面,以颁发拆迁许可证作为估价时点的评估价值,是列入拆迁而尚未实施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任何一个拆迁项目,随着拆迁进度的推进和延伸,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变化,起初的评估价值有可能与市场价格的差距越来越大。因此,在拆迁后期,如果在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仍按原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实际上就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市场价值,市场等价的原则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另一方面,按照市场化及被拆迁人的要求,在同一个项目的拆迁期限内,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变化、又未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下,在原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从这两年的情况看,一般是提高补偿标准),虽然被拆迁人满意,也体现了市场因素,但背离了评估价格,形成了前紧后松、前后补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容易引发拆迁纠纷和拆迁矛盾,影响拆迁市场的良好秩序。
    以上分析说明:拆迁安置补偿的市场化原则与市场价值的真实体现,目前还是一个难以统一的问题。
    一、拆迁补偿价格评估
    (一)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二)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三)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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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8:3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