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代位权如何行使?代位权行使的方法是:(1)主体。代位权的形式主体是债权人,其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债权。(2)代位行使权利后的利益归属。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因为代位权没有并非直接受偿权,代位权并为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3)债权人对于行使代位权所获取的清偿是否优先受偿。根据债权人平等原则,一般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同等的受偿权,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4)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裁判方式,即债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