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履行门前三包有什么处罚 |
释义 | 不同地区的的处罚有所不同,大部分地区如汕头,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或者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未达到要求的,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四条“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所需工作经费投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在区(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第九条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域: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建(构)筑物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 (四)集贸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等责任区域,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执行。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划定,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确定后的责任区域报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一)市容秩序 1.不乱搭乱建、乱摆乱设、乱张贴、乱涂写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2.不乱停乱放车辆,不私设地锁; 3.不擅自拆除、迁移市政环卫设施,不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设施,不放置占道灯箱或者指示牌等。 (二)环境卫生 1.不倾倒、抛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不倾倒污水,不污损外立面墙体和地面; 2.自备专门的垃圾容器或者袋装收集本责任区域的垃圾杂物并按规定时间倾倒或者投放。 (三)绿化维护 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拴系物品等; 2.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 (一)维护责任区域内市容秩序; (二)清扫责任区; (三)维护绿化,保护绿化设施; (四)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责任人为临街地块或者临街建(构)筑物承租人的,所有权人或者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应当包括责任区域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人的奖惩等内容。 责任人拒不签订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向责任人下达“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 第十五条规定: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辖区各责任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评比制度,实行“日检查、月评比”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或者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未达到要求的,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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