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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什么
释义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以下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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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4: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