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裁决在哪些情况下会中止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当拆迁行政裁决已经进行的时候,如果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这时候需要中止裁决。行政裁决的结果是依据涉案事实作出的,如果在裁决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事实,而这个事实又需要查证时,需要中止裁决,由当事人去查证事实之后再继续裁决。(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行政裁决需要依据,有的案件需要相关的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判决或裁定结果作为拆迁行政裁决的依据。只有等待相关诉讼的判决或裁定结果来,拆迁行政裁决才能继续进行。(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申请人如果是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是被拆迁人——如果死亡,其权利也随之消失。但裁决案件不必然撤销,需要等待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来表明是否继续参加裁决。(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情况,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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