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派出机构分类如下: 1、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2、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规划分局和环保分局。另外,审计署在各地的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也属于派出机构。 所谓派出机构,是指建和用的权力都属于上级部门。而派出所建制上属于上级公安局,用权上也属于公安局,虽然驻地在乡镇,但是不受乡镇任何强制支配,乡镇只能请求配合工作。 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衍生问题: 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的区别 派出机关是一级政府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按管辖地区授权委派的代表机关。如我国省政府下设的行政公署等。派出机关不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力是委派机关的延伸,因而是派出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关。 派出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管辖的某一区域内设立的管理具体事务的代表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