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 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7、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8、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 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 10、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3、4、5、6、7、9须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 11、环境监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的环保治理设施日常监察材料。 2、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项材料。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下列许可事项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一)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 (二)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