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冶金部是国务院对全国冶金行业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冶金部质量监督司是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办事机构。冶金部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冶金行业质量工作的政策、法规。 法律依据:冶金工业部《冶金行业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冶金部是国务院对全国冶金行业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冶金部质量监督司是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办事机构。冶金部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冶金行业质量工作的政策、法规;对标准的实施,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冶金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负责管理冶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行业内组织对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冶金企业和冶金产品市场的重大质量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冶金产品的行为。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冶金厅(局、及政府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省市冶金厅局”)是各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行业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 企业的质量监督职能是:依据合同和标准,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质量监督;对标准和工艺规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对销售服务进行监督。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并能切实有效地履行职能。企业必须保证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和相应的待遇。 第十二条 集团性质的企业和主体企业对联营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要负责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使用集团核心企业或主体企业的商标、《产品质量证明书》和质量标志的,须经集团核心企业或主体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产品质量也由其负责。 第十三条 对系统外冶金企业的质量工作,由冶金部和省市冶金厅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经济部门进行协调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为便于工作联系,省市冶金厅局和企业的质量监督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有调整时,要通报冶金部质量监督司。 第十五条 冶金部和省市冶金厅局行使行业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用于销售的关键品种钢材、金属制品和其它冶金产成品。 第十六条 企业应承担《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生产企业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唯有原件有效;销售者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应加盖销售部门公章,并依法负有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