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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进行合资公司清算流程
释义
    法律分析:一、怎样进行合资公司清算流程
    (一)成立清算组
    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
    (四)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公司财产分割。
    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六)注销执照。
    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二、合资公司外地设立子公司流程
    股东签订组建公司合同。如果是一家股东出资,则无需此项工作。
    确定未来公司住所。
    如果是承租的住所,由投资人或筹备组与出租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万一公司组建失败,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一)到工商局领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二)填写上述文件。填写这些文件,除了一些程序性的问题外,还需要考虑以下事项:
    1、拟定名称。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比照其它区县的子公司名称,我们成立的公司要取名为“某市某行业A区有限公司”,这个名称是没有字号的,需要提前与工商局沟通,取得特殊批准。
    2、《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明确代理人、授权权限及授权期限,授权代理人到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代理人应当是股东授权的工作人员。
    (三)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四)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制订公司章程。
    办理入资手续。
    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用帐户,将认缴的出资存入经办行专用帐户。
    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如果是实物出资,需要评估后验资。
    召开股东会,确认董事、监事成员;召开董事会,确认董事长、经理人选;召开监事会,确认监事会主席人选。
    向工商局提交设立文件
    (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二)公司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股东资格证明;
    (六)《指定(委托)书》;
    (七)《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八)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营特种行业业务,需要前置审批,但可以比照其它区县公司的设立情况,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未取得许可证前不得经营”,这与常规不一致,需要提前做沟通工作,取得批准。
    九、领取营业执照后,开立银行基本帐户,到工商局办理划资手续,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到入资银行将入资专用帐户上的资金划转到企业基本帐户的手续。
    需要提供以下手续:
    (一)《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二)企业章程;
    (三)《开户登记证》原件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原件;
    (四)《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的企业留存联。
    十、办理刻章、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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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2:22:18